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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島地鐵集團黨員和黨組織信息庫管理制度

第一章  信息庫管理員制度 

第一條 集(ji)團“中國(guo)共產黨(dang)(dang)基(ji)本(ben)信(xin)息管理系統”實行專人管理,集(ji)團各基(ji)層黨(dang)(dang)委(支(zhi)部(bu))根據實際情況設(she)立專(兼(jian))職信(xin)息庫管理員一名。信(xin)息庫管理員應由政治素質好、業務能力強、從事(shi)黨(dang)(dang)務工作(zuo),并(bing)能熟練掌握計算機(ji)操作(zuo)的中共正式黨(dang)(dang)員擔任。

第二條 信(xin)息(xi)庫管理(li)員(yuan)主要負責所轄(xia)基層黨(dang)組(zu)織、黨(dang)員(yuan)和(he)申請入(ru)黨(dang)人的有關信(xin)息(xi)采集(ji)、維護更(geng)新、數據(ju)上報(bao)、報(bao)表統計(ji)、數據(ju)應用和(he)分析等(deng)工作。

第三條 信息(xi)庫管(guan)理員應保(bao)證相對穩定,如因(yin)(yin)工作(zuo)崗位(wei)變動(dong)或其(qi)他原(yuan)因(yin)(yin)不能再擔任管(guan)理員職務的(de),應做好(hao)交接工作(zuo),并將具體情況7日內(nei)上報(bao)區委(wei)組織部備案。

第四條(tiao) 實(shi)行(xing)責(ze)任(ren)追(zhui)究。由于管(guan)理不善、違(wei)規操作或(huo)其他人為因素造(zao)成信息庫損壞或(huo)數據丟(diu)失等嚴重后果的(de),要(yao)追(zhui)究有關責(ze)任(ren)人的(de)責(ze)任(ren)。 

第二章  數據安全(quan)與保(bao)密制度 

第五條 集(ji)(ji)團“中國共產黨(dang)(dang)(dang)基本信息管(guan)理(li)系(xi)統”數(shu)據以及黨(dang)(dang)(dang)內(nei)統計報(bao)表為秘密級(ji),集(ji)(ji)團各基層(ceng)黨(dang)(dang)(dang)委(支部(bu))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的保密規定,對系(xi)統數(shu)據及有關的紙質報(bao)表要嚴格管(guan)理(li),不得泄露、遺失。信息庫中的有關信息未經(jing)黨(dang)(dang)(dang)委書記批準,不得對外提供。

第六(liu)條(tiao) 信(xin)息庫(ku)專(zhuan)用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不得與(yu)其它公(gong)共信(xin)息網絡連接,做到專(zhuan)機專(zhuan)用。信(xin)息庫(ku)專(zhuan)用的移動(dong)硬盤不得與(yu)已(yi)登錄非秘(mi)級網絡的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連接,防止(zhi)病毒侵襲(xi),并注意(yi)保存,切忌(ji)丟失。

第七條 信息庫所用計算機賬戶及(ji)系(xi)統(tong)均設置密(mi)碼(ma),對密(mi)碼(ma)嚴格保(bao)密(mi)和(he)管理。對數據及(ji)其文件要進行(xing)加密(mi)處理。

第八條 信(xin)息庫(ku)管理員(yuan)必須具有(you)病毒(du)防范意識,定期進行(xing)病毒(du)的查殺,做好防病毒(du)系統的升級工作,發現病毒(du)要及時(shi)處理。

第九條(tiao) 定期(qi)做好信息備(bei)份(fen),防止因不當操作造(zao)成數(shu)據丟失(shi),每次完(wan)成系統(tong)維護和(he)更(geng)新(xin)后,應做一次信息備(bei)份(fen),并將備(bei)份(fen)信息存放到(dao)專(zhuan)用(yong)移動硬盤內。

第十條 上報(bao)的信息數(shu)據(ju)必(bi)須通過系統校核無錯誤,并且(qie)存儲到(dao)專用(yong)的移動硬盤內由管理(li)員(yuan)報(bao)送,不(bu)得在(zai)非密級(ji)網絡上傳遞(di)。 

第三(san)章  信息庫日常更新與維護制度 

第十一條  信息維護要涵蓋集團及(ji)各基層黨(dang)(dang)(dang)組(zu)織新(xin)建、撤并、換屆、黨(dang)(dang)(dang)組(zu)織成員(yuan)調整、新(xin)吸收(shou)預(yu)備(bei)黨(dang)(dang)(dang)員(yuan)、預(yu)備(bei)黨(dang)(dang)(dang)員(yuan)轉正、黨(dang)(dang)(dang)員(yuan)調入調出、死亡(wang)、出黨(dang)(dang)(dang)、獎懲、參加(jia)教育培訓、民主評議以及(ji)流動黨(dang)(dang)(dang)員(yuan)、申請入黨(dang)(dang)(dang)人發(fa)生變化等內容。

第十二(er)條(tiao)  集(ji)團(tuan)基層黨(dang)委(支(zhi)部(bu))要根據黨(dang)組織、黨(dang)員(yuan)、申請(qing)入黨(dang)人變化情況,進(jin)行實時維護更(geng)新。集(ji)團(tuan)基層黨(dang)委(支(zhi)部(bu))每月(yue)進(jin)行一次維護更(geng)新。并將(jiang)更(geng)新后的《黨(dang)員(yuan)名錄》《黨(dang)員(yuan)信(xin)息統計一覽表》于次月(yue)第3個工(gong)作日前上報集(ji)團(tuan)黨(dang)群(qun)工(gong)作部(bu)。

第十三(san)條  集團各基(ji)層黨(dang)委(支(zhi)部)維(wei)護、更新信(xin)(xin)息(xi)(xi)(xi)庫時,必(bi)須嚴格按照《中國共產黨(dang)基(ji)本信(xin)(xin)息(xi)(xi)(xi)管(guan)理(li)(li)系統》的要(yao)求進行操作(zuo),做(zuo)到完整、準確、規范。對(dui)長時間(jian)不(bu)維(wei)護信(xin)(xin)息(xi)(xi)(xi)、不(bu)按上(shang)級(ji)要(yao)求上(shang)報(bao)信(xin)(xin)息(xi)(xi)(xi)庫、拖延辦理(li)(li)的信(xin)(xin)息(xi)(xi)(xi)庫管(guan)理(li)(li)員(yuan)要(yao)通(tong)報(bao)批評。 

第四(si)章  黨內統計年報制度 

第十四條  黨內統(tong)計(ji)報表應在及時(shi)維護(hu)更新信息(xi)庫數(shu)據(ju)的(de)基礎上,通過系統(tong)自動生成,需要手(shou)工填(tian)報的(de)數(shu)據(ju)要實事求是地填(tian)寫完(wan)整。杜絕隨意填(tian)報或對數(shu)據(ju)作技術(shu)處(chu)理等(deng)情況。

第十(shi)五條  黨(dang)內統(tong)計報(bao)表完(wan)全生成后,需(xu)通過系統(tong)校(xiao)核。報(bao)表填報(bao)人要(yao)認真核對(dui)黨(dang)員信(xin)(xin)(xin)息(xi)庫指標項(xiang)與黨(dang)內統(tong)計指標項(xiang)之(zhi)間(jian)的邏輯關系,使黨(dang)內統(tong)計報(bao)表與黨(dang)員信(xin)(xin)(xin)息(xi)庫相互驗證,對(dui)于(yu)有錯誤(wu)的信(xin)(xin)(xin)息(xi)要(yao)及時修改,對(dui)于(yu)不符合常規的信(xin)(xin)(xin)息(xi)要(yao)調查(cha)研究、做好說明。

第十(shi)六條  黨內(nei)統計報表要按(an)照規定時(shi)限,分別報送電子數據和(he)書面報表。報表封面要規范填(tian)寫單位名(ming)稱(加蓋公章),聯系電話,填(tian)報時(shi)間,單位負責人、填(tian)報人均要簽名(ming)。 

第(di)五章  統計(ji)數據分析和應用制度 

  第十七條 信(xin)息(xi)庫管理員要充分(fen)運(yun)用黨員信(xin)息(xi)庫完(wan)成黨內(nei)統(tong)計工(gong)作,不斷提高自動生成黨內(nei)統(tong)計數據的范圍和(he)精確(que)度,提高黨內(nei)統(tong)計工(gong)作的效率和(he)質量。

第十八條  信息庫管理員要運用系統的統計、分析和查詢功能,準確掌握現(xian)狀,判(pan)斷發展趨勢,并及(ji)時向黨委(wei)提供有(you)關(guan)數據(ju)和材料,為(wei)黨委(wei)科(ke)學決(jue)策提供依據(ju)。

第十九條  每年(nian)年(nian)底,集團各基層黨委(支部)信息(xi)庫管(guan)理員要撰寫(xie)黨內統計分析報(bao)告,上報(bao)集團黨群工作(zuo)部。黨內統計分析報(bao)告應(ying)選題準(zhun)確,資料詳(xiang)實,有助于加強和(he)改進(jin)基層黨建工作(zuo)。

第六章(zhang) 附  則

第(di)二(er)十條(tiao) 本(ben)辦法由(you)地鐵集(ji)團黨群(qun)工作部負責解釋(shi)。

第二十一條(tiao) 本辦法(fa)自下(xia)發之(zhi)日起(qi)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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